近日,定州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熊孩子”闯祸引发的民事纠纷,在少年审判法官的释法明理下,“熊孩子”家长充分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主动向对方赔礼道歉并当庭履行了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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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和亮亮(化名)是定州某小学五年级学生。2024年1月,二人从某便利店购买了两瓶饮料,喝完后将空瓶装满尿液后,拿回店内趁店主不注意偷换成尚未出售的饮料,并顺走店内其他小食品。
店主齐女士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被调包的装有尿液的饮料出售给消费者赵女士,赵女士及家人饮用发现味道不对后找到齐女士要求赔偿。齐女士通过查看店内监控,怀疑是刚刚和亮亮所为。经民警调查,刚刚和亮亮主动承认了偷拿饮料并调包的事实。
齐女士承担赔偿责任后,多次找到刚刚和亮亮的父母协商赔偿事宜均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便利店的经济及声誉损失。经法官释法明理,刚刚和亮亮的父母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主动向齐女士赔礼道歉,赔偿了损失,并表示今后将更加注重孩子品德教育,切实履行好家长的监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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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熊孩子”恶作剧事件屡被报道,车顶“蹦迪”、手欠划车、高空抛物、抽空座椅捉弄同学等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不容小觑。家庭是孩子的第一个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未成年人因年龄小、法律意识淡薄无法预判自身行为的后果,家长作为监护人要切实承担起教育和监管职责,如未尽到监护职责,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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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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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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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定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