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提醒告诫书!严禁超标准收费

  • 万能男神经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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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4/2/21 20:21:57
  • 来自: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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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物业服务企业价格行为的

提醒告诫函


全市各物业服务企业、相关提供物业服务的经营者: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现就我市域内物业服务企业的价格和收费行为提出如下提醒告诫: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保定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的原则,加强价格自律,依法诚信经营,严禁超标准收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依据、计费方式与起始时间、举报投诉电话等,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监督,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对代收费、转供电环节收费等要及时公示,按照标准据实收取。

二、各物业服务企业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活动,进一步规范自身的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适时开展物业服务价格行为专项抽查行动。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物业服务企业,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收费不公示或者公示不规范的,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1)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

(2)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3)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4)不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5)其他违法价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三、全市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价格自律,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按照提醒告诫函的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自觉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接受监督检查,严禁各种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适应物业服务新发展,拓宽物业服务新领域,为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欢迎社会各界和群众对物业服务收费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违法行为,拨打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1日

来源:保定市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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