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打击“网谣”,定州已有1人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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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4/1/5 18:28:57
  • 来自: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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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开展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以来,定州市公安局坚持依法打击和综合整治相结合,打防管控一体推进,持续加大全链条、全平台、全领域打击力度,重拳打击网络谣言扰乱网络空间秩序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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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近日,定州市某村安某将发生在非定州辖区的交通事故视频,以“定州交通事故,交警不来,你来判责”为名在微博发布,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相关规定,安某被给予治安处罚。





行政违法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


第五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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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图好玩编个虚假信息在网络上传播不是小事!更加不能为了吸引眼球,博取流量故意编造。


编造、故意传播网络谣言,轻则承担侵权责任,重则罚款拘留,甚至涉嫌犯罪。


另外,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共同构建文明有序的清朗网络空间。


来源:定州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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