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货到运费无人付诉至法院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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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3/12/13 23: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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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曲阳法院审理了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不仅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健康诚信的营商环境,并为广大企业提出了警示。

据悉,甲公司与乙公司双方签订《运输服务合同》,甲公司与乙公司在2022年10月至11月期间进行运输合作,乙公司委托甲公司承运猪只并支付运费。甲公司完成运输后,乙公司共欠甲公司运费9万余元。2023年8月,双方签订《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运费给付时间并且约定若乙公司未按协议约定逾期或拒绝支付运费,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一次性支付全部运费,且承担滞纳金。之后,甲公司多次向乙公司催要,乙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运费和滞纳金。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运输服务合同》、《和解协议》,系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成立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合同签订后,双方应遵守诚信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被告欠原告运费9万余元,被告应及时予以清偿。故对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其运费的诉求,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给付运费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滞纳金。故对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其滞纳金的诉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运费9万余元和滞纳金。

法官提醒:在此法官向广大企业提出警示,在今后的经济活动中,应当诚信履约,签订的合同对原被告双方均由约束力,不能轻易反悔,如遇情势变更也应双方协商解决,不应拒绝履约,给双方带来损失,破坏良好的营商环境。

转载:曲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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