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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曲阳法院以联动调解方式化解了一起建房引起的纠纷。冉某某与牛某甲签订《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冉某某为牛某甲重建房屋。施工过程中,牛某甲支付部分施工款,入住房屋后,牛某甲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等为由拒绝支付尾款。双方就工程质量问题与支付尾款事宜发生争执。不久,牛某甲去世。冉某某以牛某乙系牛某甲独生女且现在居住在该房屋内为由,向牛某乙索要建房尾款,双方争议较大,冉某某遂将牛某乙起诉至法院,要求牛某乙支付建房尾款共计5万元。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对案件进行了仔细分析,双方火气都比较大,冉某某认为自己已经按约定履行全部合同义务,牛某乙应当支付合同尾款。牛某乙则表示,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与合同约定不符,影响家中风水致使其父亲死亡。“冉某某为我家重建的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我是不会支付尾款的。我父亲生前也因此事多次与冉某某发生争执,冉某某自己心里也应该清楚房屋到底有没有问题。最严重的是,冉某某为我家建的房子已经严重影响了家中的风水,致使我父亲死亡,我说什么也不会支付尾款。”牛某乙情绪激动。双方互不相让,初步调解未果。为了查清案件事实,也为再次进行调解打下基础,承办法官邀请该镇“人民至上办公室”工作人员、该村村干部一起来到牛某乙家。在勘察过程中,牛某乙提出对房屋质量进行鉴定的要求,但由此必定会产生鉴定费用,结果也可能得不偿失。承办法官遂与该镇“人民至上办公室”工作人员、该村村干部一起调解,讲事实、讲情理、讲法理。最终,在承办法官和该镇“人民至上办公室”工作人员、该村村干部的悉心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牛某乙当场支付2.9万元,双方就案涉房屋再无争议。这起纠纷成功化解,得益于曲阳法院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将加强诉源治理作为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举措,深度融合基层社会治理,以多元解纷之“策”,提升矛盾化解之“效”,化解群众“急难愁盼”,为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贡献司法力量。
转载:曲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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