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以案释法敲警钟危险驾驶“驶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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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3/10/19 20: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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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曲阳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李某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李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某路段时驶入逆行,与相对方向行驶的陈某某驾驶的电动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陈某某、冯某某、曹某某受伤。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8.1mg/100ml。经认定,李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冯某某、曹某某无责任。公诉机关以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案情,作出如上判决。

以案释法:本案中,李某某明知在无证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普通小型客车,无视交通法规,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发生交通事故,最终被判处实刑。安全驾驶,人人有责,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请广大群众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持证驾驶,拒绝“酒驾、醉驾、无证驾驶”,切勿以身试法,后悔莫及。

转载:曲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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