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女童小区内遭恶犬撕咬!物业要担责吗?律师解读

  • 祥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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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3/10/17 18:5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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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成都崇州一小区有大型犬撕咬幼童,致其全身多处咬伤及右肾挫裂伤。该事件引发广泛关注。


17日凌晨,女童母亲在社交平台发文称孩子目前昏迷,已转入华西医院进行后续治疗,“相信我家宝贝是最勇敢的,非常感谢帮助我们的人,谢谢你们”。


记者联系上母亲,她表示目前转到华西医院,孩子在重症监护室,没办法探视所以看不到女儿。


妈妈告诉九派新闻,转院的时候她第一次看到女儿,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医生对她说,孩子生命体征平稳,但因右肾受伤较严重,需要做进一步检查。其称,女儿的治疗费用比较高昂。

10月17日凌晨,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博士,副主任医师朱育春在短视频平台向大家讲述了会诊情况。


朱育春说,专家们会诊时看了检查和检验的结果,分析了病情,第一时间制定了初步的治疗方案。目前最大的危险是来自腹膜后右肾损伤,以及所形成的血肿。当时经过华西团队以及当地医院5-6个教授一起讨论,一致认为如果现在做手术去探查右肾,丢肾的概率非常高。所以对此最优的选择应该是保守治疗。


朱育春说,狗咬伤是特殊伤口,所以不能一期缝合。而大面积的暴露皮肤裂伤的创面,有可能带来致命的水源电解质紊乱,以及营养和蛋白的流失。但所幸看到孩子的生命体征比较平稳,各项指标没有出现严重的危机值。“查体时,当打开小朋友的纱布翻身,整个创面暴露在面前时,不得不承认,作为一个有20工龄的外科医生,这种震撼确实是比较巨大的。”朱育春说,两岁多孩子的皮肤娇嫩,整个右侧是多达20多处的咬伤,“最长的有8公分,真是让我不能直视。我也是两个孩子的爸爸,与孩子家长沟通病情时,感受到这两位年轻家长的无助与悲伤。”


据网友发布的一段行车记录仪画面显示,事发不久后,疑似咬人黑犬逃离小区穿越马路。


10月17日,受伤母亲告诉记者,警方称已找到涉事的罗威纳犬。


另据齐鲁晚报此前报道,成都崇州羊马派出所值班民警称,目前已发现咬人黑狗的行踪,稍后会通报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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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犬只伤人
狗主人和物业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0月16日下午

封面新闻记者对话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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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小区

—— 律师 ——
狗主人应担民事责任

物业是否担责要分情况


“从视频来看,狗没有拴狗绳,且没有看见狗主人采取其他安全措施,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狗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消除危险等民事责任。”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王雪律师从民事案件的角度对该事件进行了分析。


记者发现,从警方通报内容来看,咬伤女孩的犬只为罗威纳犬,体型颇为庞大,但并不在2010年颁布的《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限养品种22种大型犬、烈性犬名单中。


王雪表示,若涉事的犬只属于烈性犬种,并在案发前曾发生过伤人事件,狗主人应当预见到如管理不善会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危害后果,却不采取相应安全措施,主观上过于自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小女孩被咬之后,狗主人未在第一时间出现制止,将被害人送进医院,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需要找到狗的主人,确定被害人是否构成轻伤或重伤,由警方立案侦查后根据证据情况确定。”北京市律师事务所范辰律师从刑事案件的角度对本次事件进行了分析。


“从视频上来看,狗的体积都很大,狗主人应该牵绳遛狗,没有牵绳,造成了伤人事故。无论如何,民事侵权成立,狗的主人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其次,咬人事故发生时,要看狗主人的主观状态,是故意的还是过失。”


范辰表示,如果是狗主人故意不牵绳,将狗作为工具去伤害他人或者追求咬死他人的结果,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狗主人明知狗有攻击性,却以放任的心态,不拴绳,以至于造成严重的后果,则涉嫌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范辰补充说,还要看这种类型犬只的特性,虽然其不在禁养的名单上,但它是否有攻击人类的特性,这个也需要专家来界定。


对于物业是否需要负责,他表示,要分情况,如果该事件突发,物业工作人员并不在附近,很难断定物业责任。


如果此狗多次伤人,或多次被投诉,物业公司疏于管理,没有采取措施,则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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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通报


犬只伤人事件时有发生

曾有人大代表建议写入刑法修正案


现行的《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在2009年10月通过,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13年多时间。


记者查阅《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发现,条例中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养犬人应当对犬只拴养或者圈养,妥善管理犬只。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对于犬只伤人情节并未作明确规定。


其实狗咬人的事件每年都在发生,屡见不鲜,情节严重的案件也不少。今年3月,来自四川雅安的全国人大代表庹庆明曾对如何进一步完善犬只伤人案件中的追责问题,提出过相关建议。


他表示,目前,我国对于犬只伤人一类案件仅在《民法典》中用侵权责任予以规定,并未对犬只伤人后犬只的饲养者或管理者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明确规定,导致责任界限模糊、司法标准不清晰,在实践中不仅给司法人员裁判带来了极大困扰,也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他建议,需要将犬只伤人的刑事责任写入刑法修正案。


在王雪律师看来,目前大部分犬只伤人事件可以依据《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作出认定和处罚,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可以通过《刑法》现有规定予以规制和解决。


刑法涉及对个人自由与生命的剥夺,在所有的法律制裁措施中,刑法是最严厉的,就注定了它不能被普遍适用,而只能适用于特殊的罪行。“犬只伤人有轻重,犬只管理也要视地区而异,因地制宜,交由各地区通过完善行政管理规定的方式更合适。”王雪认为。


此外,也有人提出,加强犬只主人的防范意识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策。

来源:封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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