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几张银行卡、刷刷脸,就能轻松赚点“好处费”?当心!这不是“生财之道”,而是违法犯罪!
日前,曲阳法院审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被告人刘某某等4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依法判令追缴违法所得。
2021年12月以来,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王某某为牟利,分别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提供给电信诈骗犯罪分子,为网络赌博和电信诈骗犯罪跑分转账,并配合输入支付密码、刷脸使用微信、支付宝,将银行卡内的钱转到指定的账户,且到银行帮助取出剩余的赃款。经查,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各自名下银行卡均涉电信诈骗,金额8000至20000元不等。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上述案件中,被告人刘某某等4人为赚轻松钱,提供自己名下银行卡帮助转移犯罪资金,充当犯罪分子的帮凶,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严重危害国家安全,严重影响社会经济健康发展。广大群众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勿因“贪小便宜”、幻想“一夜暴富”,出售或者出借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账号,帮助不法分子赚取不义之财。一旦构成犯罪,必将追究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转载:曲阳法院